1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有哪些一般规定?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第二章第四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第二章第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市人事局核定。有效期限分为 6 个月、 1 年、 3 年和 5 年等四种。(第二章第六条)
《居住证》制度首先在引进人才中试行。
2 、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居住证》制度体现了海纳百川的精神。《居住证》制度不唯国籍、不唯文凭、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为具有真才实学的境内外人才开辟来沪创业和发展的渠道,有利于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提升本市人才的综合竞争力。
《居住证》制度贯穿了柔性流动的思想。不求所有、但求所为,为不能在沪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才提供更灵活、更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特别是在蓝印户口和《引进人才工作证》取消以后,突破投资创业人才和柔性流动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政策瓶颈。
《居住证》制度将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 控制人口、广纳人才,户籍从紧、居住调控 "的要求,充分发挥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的指导作用,以办理《居住证》的方式广泛吸纳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境内外人才。
《居住证》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审核,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采取综合要素评价的办法。申办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计分网络系统,测算本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
3 、哪些政府职能部门是《居住证》制度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在引进人才中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一章第三条)
4 、《居住证》有何功能,持证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信息。(第二章第七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使用证件通过本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所需信息、实现有关功能,从而实现 " 一卡多能 " 。有关功能将在《居住证》推出后逐步实现。(第二章第九条)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五章)
另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5 、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一章第二条)
可以申领《居住证》的具体包括以下国内外人员:
( 1 )对于原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经用人单位考核后继续聘用的,按照《居住证》的条件,可申领《居住证》;对于来沪投资创业的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给予办理《居住证》。
( 2 )对于申请来沪创业和工作的境外人才、入外籍和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 3 )对于原按照《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 [1999]51 号)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由于实施了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取得本市户籍受到限制的,可以采用申领《居住证》办法予以解决。对其中取得本科学历但未取得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但任职未满 3 年、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除此以外,引进人才单位提出申办《居住证》的,已婚、家庭基础尚在外地的,以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办理《居住证》。
6 、怎样申领《居住证》,申领程序有哪些?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第三章第十、十一条)
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领人;(第三章第十二条)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象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第三章第十二、十四条)
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第三章第十三条)
7 、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国内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 2 )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
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 3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 4 )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5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境外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境外人员〈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主表)》;
( 2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信、护照及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或港、
澳、台居住证明,验原件);
( 3 )国(境)外学位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4 )如申请人系国(境)外投资者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系内资性质留学人
员企业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5 )专业资格证书(国内外)复印件(验原件)。(第三章第十一条)
8 、到何处去申领《居住证》?
目前,受理国内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有 2 个,分别是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 123 号和中山西路 620 号、浦东商城路 660 号;受理境外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是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 123 号。以后,《居住证》申领受理工作作为公共人事服务项目,将逐步在全市各区县或境外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受理点,申领人员可以就近就便前往。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9:00-17 : 00 ;上海市人才服务
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9:00-17 : 00 ,周六 9:30-15 : 00 (国定节假日除外)。
另外,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申领《居住证》,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9 、如何咨询《居住证》的有关政策?
国内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 64174577 、62338048 ;咨询网址为 WWW.21cnhr.com ( 21 世纪人才网)。
境外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大木桥路 123 号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 64170941 ;咨询网址为WWW.21cnhr.com ( 21 世纪人才网)。
10 、申领《居住证》是如何进行条件审核的?
申领《居住证》采取要素打分、综合评价的办法。已制订了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和境外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申领人达到规定的分值,即可取得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两个审核办法按照不唯学历、不唯身份、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审核办法突出考虑申领人的专业能力因素,同时考虑受教育因素、在本市投资创业因素、年龄因素、亲属关系因素和住房因素等各方面的情况,也体现了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因素。(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内人才审核办法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 3 部分及附加分共 14 项要素组成,满分为 120 分。境外人才审核办法由年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和应聘职务等 3 部分及附加分共 9 项要素组成,满分为 110 分。
11 、 " 特殊才能 " 如何认定和申领《居住证》?
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中已设计了对特殊人才的评价要素和有关分值,只要综合要素分值达到规定,即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审核办法同时明确了行业协会对特殊人才的评价和推荐作用。审核办法规定,国内优秀的传统工艺人才、工艺美术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等特殊技能人才,达到申领《居住证》规定分值的,也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12 、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原有的取得本市户籍方式的人才引进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办理《居住证》后,还能不能申办取得本市户籍?
《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本市人才引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办《居住证》;二是取得本市户籍。原有的取得本市户籍方式的人才引进政策继续执行。 两种人才引进的方式对于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提升本市人才综合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为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人才提供了灵活、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解决了投资创业人才、柔性流动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艺人才来沪工作、创业的政策瓶颈。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第三十三条)